长高电新(002452):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博主:旭日财富者旭日财富者 2026-04-08 4022
原标题:长高电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电新 公告编号:2026-14
转债代码:127113 转债简称:长高转债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4号)同意,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586,007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8,600,7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7,719,556.00元(含税,其中承销费增值税436,956.00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750,881,144.00元。另外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本次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共计10,199,986.8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48,400,713.1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中审华验字CAC验字[2026]0004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长高电气有限公司、湖南长高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湖南长高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备注:1、因发行费用对应的增值税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公司已通过自有资金对保荐机构直接扣除的承销费增值税436,956.00元予以补足。

2、上表中,银行账号8111601012000831528的公司专户余额,为拨付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长高绿色智慧配电产业园项目配套募集资金后,长高电新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不含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75,101.07元)。

3、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承销费除外的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其他未支付完毕的和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作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湖南长高电气有限公司、湖南长高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湖南长高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作为甲方二或甲方三,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或乙方一、乙方二,统称为“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8日